审批意见:
确环审〔2018〕31号
关于确山县丰远商砼有限公司砼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确山县丰远商砼有限公司:
你公司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位于确山县产业集聚区朗陵街道办事处确山县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园内,占地面积19625m2,项目总投资29822万元,年产水泥混凝土120万吨,备案中规划建设的年产水泥稳定碎石120万吨、砂浆50万吨暂时不投产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确山县总体发展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项目选址可行。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你公司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实施中应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治理资金,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要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六个百分之百”防治措施,同时,严格落实《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有关扬尘污染防治的各项要求,确保施工期间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营运期:1、废气:项目营运期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砂、石装卸起尘,运输车辆动力起尘,水泥、粉煤灰和矿粉入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原料投料、搅拌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粉料筒仓粉尘通过设置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仓顶排放,处理后要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 2 中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每个搅拌楼经安装1套袋式除尘器用于收集投料时产生的粉尘,处理后的粉尘经同1根30m 高的排气筒排放,处理后要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2中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项目无组织粉尘产生主要为砂、石堆存与装卸起尘和运输车辆动力起尘,运输粉尘经采取厂区洒水降尘、厂区出入口清洗轮胎等措施后,项目厂界外无组织粉尘的浓度要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无组织颗粒物排放监控点的要求。2、废水:项目生产废水经一套砂石分离系统及1座50m3的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对员工生活污水,厂区设有1座5m3的化粪池,由于园区污水管网尚未完善,因此化粪池粪污定期清运,外运肥田。同时厂区内设置有20m3暂存池,用于贮存非农灌时节废水暂存。3、噪声:项目主要为搅拌机、泵、物料传输装置等运转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采取基础减振并经距离衰减后,项目四个厂界噪声贡献值分别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4、固废:项目固体废弃物主要为一般固废和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项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全部作为原料回用生产,不外排。搅拌站及运输车辆需定期进行清洗,清洗过程会有部分粘附与车辆及设备上的废渣产生,该部分废渣随清洗水进度沉渣池内,经沉淀收集后定期清理作为原料使用,不外排。在生产的过程中会有少量的试验混凝土产生。此部分固废可用作区域道路建设使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三、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零。
四、该项目建成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确山县环境监察大队具体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监管。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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